中国防痨协会会员综合管理系统
入会须知
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一、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二、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三、在本团体的业务/行业/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四、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具有大学本(专科)或相当学历及以上,或获初级及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结核病防治医学科技工作者;
(二)从事结核病防治、临床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出版、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领域学科的科技工作者;
(三)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卫生管理干部及社会人士。
五、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建设兵团、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防痨协会;
(二)各级疾病预防控制、医疗卫生、预防保健、科研、教学机构等;
(三)其他与本会专业有关,自愿参加本会活动,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具合法资质的事业单位、企业或者其他学术团体等;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一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二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三、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:
一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二、参加本会的活动;
三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;优先取得本会的学会资料;
四、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五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一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二、支持本会事业发展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三、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任务;
四、按时缴纳会费;
五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信息和资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交回会员证,凡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,经书面通知后仍不交纳者,视为自动退会;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。凡会员不缴纳会费者,不能担任本会理事、常务理事候选人。
第十四条 严重违反本章程、损坏本会名誉的行为者,或受到行政处分的行为者,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追回会员证。对触犯刑律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,其会藉自动取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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